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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(发改价格[2017]261号)

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财      政     局


发改价格[2017]261号

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
南陵县供水公司:

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《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7〕312号)精神,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取消城区自来水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

取消城区居民生活用水、行政事业用水、生产经营用水、特种用水中包含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。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见附表1。

二、实施范围

实施范围为南陵县城区。

三、执行时间

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售水量起执行。

附表:1、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后的南陵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表

   2017年5月15日

抄送:水务局,县价检分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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